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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提升教育新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制学历教育

时间:2022-11-23 10:25|来源:未知|作者:希远学历提升中心| 加载中

  记者2月18日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近日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代理学历提升等禁止行为。
  办法全面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至县级,实现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限清晰的属地、分级管理体系。同时,办法明确了审批监管职责和违规办学处罚依据、程序和方法,一旦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诺不实,将举办者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定诚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还健全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退出机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李建方表示,此举旨在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扩大就业创业等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维持在1500所左右,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约80万人次。
  全文如下:
  近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办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优质社会资源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了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多元发展,优化了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营商环境。同时,《办法》的实施,将有力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扩大就业创业、支撑制造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作用。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注意做好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规定的全面落实,又注意做好对我省已有要求的调整和衔接,还注重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各项规定的亮点比较多。一是突出系统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办法》从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学、监管和能力提升等各方面进行了高度集成,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体系比较完备。同时,《办法》重点突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探索科学有效的方法途径,在学校设立、变更等审批环节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取消了事前实地评估环节,改为举办者依法依规承诺后审批机关现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现以改革促事业发展、促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改革的规定和程序详细,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执行。二是突出定标准和做评估相结合。为提高学校审批质量,优化服务能力和效率,夯实监管依据,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和评估细则,对学校的设立和评估提供了规范依据和遵循。同时,《办法》还明确每年均要开展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为市场办学主体提供了体系完整的办学导向和指引,助力改革落实落地。三是突出抓规范和抓发展相结合。《办法》对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师管理、师资培训、教材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同时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年度办学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学校制定分类激励举措,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四是突出放开和监督相结合。以“群众少跑路、政策多跑路”为原则,全面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至县级,实现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限清晰的属地、分级管理体系。同时,明确审批监管职责和违规办学处罚依据、程序和方法,对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承诺不实的,将举办者违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定诚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为审批、监管、承诺提供遵循和指导,牢固树立行政部门担当意识,通过程序引导,建立市场主体守法守诺意识。五是突出抓当下和抓长远相结合。《办法》着眼涵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生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健全学校的退出机制,规定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同时规定对于存在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超范围办学、有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视情责令停止招生或注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制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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